合同生效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必须一致吗?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约定合同的相关内容,主要是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合同要具体法律效力必须要生效,那么,合同生效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必须一致吗,不一致可以吗?
网友咨询:合同生效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不一致可以吗,能另外约定生效时间吗?
山东淄博资深律师侯振宇讲解:
合同生效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不是必须一致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先成立,而后生效。成立需要合同双方意思表达一致即可以,而生效则需要法律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经双方当事人要约承诺,即构成立,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有的合同,合同中附有合同生产的条件或期限,只有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才生效。所以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有区别的。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某些特殊合同,须办理特殊手续,如批准、登记等。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关系:
1、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2、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 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 合同成立后处理效力待定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 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视所附期限;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地生效。
3、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
合同的有效要件:
(1) 主体合格,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作为公民个人,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且智力发育健全; 作为法人,必须经过合法的登记注册,并且在自己的经营活动范围内,才能作为合格的当事人订立合同; 一些非法人的组织、团体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2) 意思表示真实,即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提出的要约或承诺的内容,都是自己独立意志的表现,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正常的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总是与其外在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的原因,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例如,当事人一方故意捏造假情况或隐瞒、掩盖真相,这就会使另一方当事人形成错误认识而订立合同; 又如,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的某种急迫要求而进行要挟或采用其他方法强迫其接受某些极不合理的条件而订立的合同,等等。上述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因而不受法律保护。
(3) 内容合法,形式合乎要求。内容合法,主要是指标的合法,即合同标的不属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或者须特价但未经许可要经营的物或行为。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合同内容合法,还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合法、价格合法以及当事人的目的无规避法律之意,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形式并非所有合同的有效要件,但也有例外。例如,关于不动产的买卖,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须采取要式合同进行。这类合同,要式形式即其生效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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