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是怎样的?
合同是约束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最直接的根据。然而,实际中的民事行为往往是复杂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很难将所有事项都做出明确的约定,所以,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具体包括哪些?
网友咨询:合同约定不明时该怎样履行,法律有什么规定?
山东淄博资深律师侯振宇讲解: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适用下列规定:
(一)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通过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合问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 全面履行的原则。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
(2) 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要守信用、讲实话、办实事,要有善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相互配合协作,以利合同更好地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这就要求当事人要根据不同合同的不同情况,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有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说明; 有的需要协作; 有的需要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做好准备; 有的需要保密等。
(3) 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订立合同时,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有的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以公平合理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条款加以解决; 若当事人协商不成,就应按照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不能确定,就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合同履行规则还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它包括以下八个方面:(1) 主体适当;(2) 履行标的适当;(3) 履行期限适当;(4) 履行方式适当;(5) 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6) 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提供方便,创造条件;(7) 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8) 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合同法》第 61 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 141 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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