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后重新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自诉案件,如果原告反悔了是可以撤诉。一些人在起诉离婚之后遇到了另一半苦苦的挽回,再加上对方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条件而心软了,打算撤诉。那么撤诉后重新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法院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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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后重新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法院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撤诉后要重新起诉离婚,必须在 6 个月以后才能再次起诉。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提交起诉书以及以下相关的证据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214 条: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不同情况下的法院管辖有不同的规定: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 1 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 1 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 1 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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