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要素构成是什么,探望权有哪些要素构成?
离婚后,对于子女的抚养通常双方达成协议由由一方抚养。但现实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基于感情因素阻挠另一方与子女接触,那么探望权的要素构成是什么,探望权有哪些要素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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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要素构成是什么,探望权有哪些要素构成?
(一) 探望权的主体。探望权的对象是指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二) 探望权的内容。探望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人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情感利益,它包括看望、言语交流、短暂共同生活、游玩、嘻笑等人之常情的感情因素。
他们相互接触,交流感情,从精神上、心理上尽量减轻因父母的离婚而带给未成年子女的伤害,让未成年子女成长为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的人。因此,探望权也是唯一一项没有财产性内容的身份权。
(三) 探望权的客体。它是父母在亲子关系中所处的某种特定地位,这种地位是特定的,即父亲对未成年子女的地位或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 38 条对此规定很明确: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按照双方约定、或者法院判决确定的方式、时间行使探望权,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并与之交往。另一方不得阻挠、限制,并应积极履行协助的义务,如在约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到约定的地点;当孩子闹脾气、调皮不愿意与另一方会面时,应积极开导孩子,促成探望、会面;不应挑拨未成年子女与另一方的关系。
这里的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与父母;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养父母与养子女;同意继续抚养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从《婚姻法》条文上看,探望权的主体是明确的、具体的、没有争议的,但是法律实践却并非如此。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没有探望权?从法律条文上看,祖父母、外祖父母当然不是探望权主体,不享有探望权;在道德伦理、情感需求上看,祖父母、外祖父母当然享有探望权,有权去探望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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