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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刘彦律师

2020年12月21日13:12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黑龙江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刘彦律师

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哪些情况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那么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哪些情况中止审理?

法帮网友咨询:

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哪些情况中止审理?

黑龙江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刘彦律师解答:

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 被告人脱逃的;

(三)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刘彦律师解析:

延期审理适用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对延期的情形。

中止审理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对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一般是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当然作出中止审理必须要是符合了法定的情形,否则的话就是违法行为,相关人员就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一般中止审理是暂停对案件的审判活动,并不是就此就导致案件终结了,往往在造成中止的事由消除之后,还会恢复审判,继续对案件作出审理。

刘彦律师,在公安机关工作30余年,曾在道里公安分局从事刑侦、预审、法制工作。申请退休前,在哈尔滨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工作期间,担任市公安局的兼职教官、公职律师等职务。鉴于本人的工作经历,更熟悉刑事辩护、行政案件的复议诉讼及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业务。在从事法律服务中,一直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 联系电话:13244512656

刘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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