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可以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吗?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取决于各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那么,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可以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吗?
网友咨询:长期分居可否认定婚姻无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分居在两年以上的,法律上一般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离婚。但是,分居多年并不一定导致婚姻关系解除,当事人必须到法院起诉或者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婚姻关系才能解除。在法律上是判定婚姻关系解除,而不是判定婚姻无效。
如果在没有离婚成功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再次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则涉嫌重婚罪。
法律中常见的婚姻无效的原因主要有:欠缺当事人的结婚合意,违反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不具备结婚的法定方式,未达法定婚龄,重婚等。我国于 2001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列举了无效婚姻的相关内容。除此之外,也有些规范性的文件中对此有专门的规定。例如:民政部颁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 9 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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