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传票收到后,可以申请延期吗?
如果我们想要离婚,是有两种方式可以进行办理的,如果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的话,就可以直接办理离婚协议,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在法院进行诉讼离婚,那么,离婚诉讼传票收到后,可以申请延期吗?
网友咨询:今天收到法院传票,弟媳起诉离婚,三天后开庭,能申请延期吗?怎么说理由。
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发现是否存在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是开庭前准备的重要内容。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长,并由合议庭确定是否需要延期开庭审理或中止诉讼。决定延期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决定中止诉讼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发给当事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 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应给付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上海法院执行是先不预收费用的。焦点问题是房屋对价款的给付执行,往往会出现,一方不是拿不起钱,而是不想拿钱的情况。因此,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结履行义务方施加压力。比如,申请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产,限制其行使权利,这样会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另外,还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其工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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