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离异死亡后,另一方可以取得监护权吗?
指定监护人,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的指定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有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组织和机关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那么,指定监护人离异死亡后,另一方可以取得监护权吗?
网友咨询:父母离异后,拥有监护权的一方去世,监护权自然落在另一方,另一方要求财产重新分割,可以吗
指定监护人离异死亡后另一方可以取得监护权,向法院申请取得监护权,法院会考虑实际情况做出准确的判断。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组织和机关的指定权也有优先顺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首先行使指定权,其次由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只有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对有关组织的指定不服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才通过判决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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