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行使受阻怎么办,怎样行使自己的探视权?
法律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予其探视子女的权利,是为了更好的延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的权利,同时也是父母对子女尽教育、抚养义务的方式。那么探视权行使受阻怎么办,如何行使自己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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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探望孩子时,前夫谎称孩子外出补习,我未能见到孩子。自此后,我多次探望都被前夫阻止。请问探视权行使受阻怎么办,如何行使自己的探视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使探视权受到阻碍虽然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对探视权进行强制执行,但是执行的对象只能是阻碍行使探视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并不能直接作用于子女身上。所以即使是法院对探视权实施强制执行也仅仅是起到了间接的作用,并不能帮助当事人直接地实现见到自己的子女的愿望。
不管是协议还是诉讼,双方针对探视权进行协商时尽量平和,顺从对方心理,尊重彼此,为双方都留下商量的余地,切莫将关系弄僵,在过错方有内疚情绪的时候对探视权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协商并保留相关证据;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三至八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八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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