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刘凡波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中,挂靠经营合同的特征是怎样的?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挂靠行为主要是指没有相应资质或建筑资质较低的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借用其他有相应建筑资质或资质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行为。那么建设工程施工中,挂靠经营合同的特征是怎样的?
法帮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施工中,挂靠经营合同的特征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的特征为:
1、订立合同的主体为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其中包含以下几种主体:(1)根本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企业;(2)资质低于工程要求的建筑企业资质;(3)自然人。
2、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合同形式表现多样,有《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等等。
3、挂靠人为企业的,其与被挂靠人系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双方财产各自独立,双方财务、人事管理、劳动用工各自独立;挂靠人为自然人的,其与被挂靠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挂靠人的现场施工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
4、挂靠合同规定挂靠人自负盈亏,要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从工程款中按比例收取)。
5、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施工所需的资质、公章、凭证等材料。
刘凡波律师解析:
所谓挂靠,实际上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并向该企业交纳相应 “管理费” 的行为。
挂靠具有以下特点:
\1. 挂靠人向挂靠的建筑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或者承包费用,这是挂靠最主要的特征。
\2. 挂靠人通过借用被挂靠人的企业名称、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去承揽建设工程。
\3. 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或者施工队等形式对外开展建设工程承揽活动。
\4. 挂靠人自己筹集资金、自己组织施工队伍、自行购买租赁机械设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独立核算。被挂靠人对挂靠人及其承揽工程的施工、质量、技术均不实施任何管理行为,挂靠协议往往约定被挂靠人对外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刘凡波律师,执业于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自执业以来,秉承律师匠人的专业精神,以热情的服务接待客户,以专注的投入研究案件,以细致的沟通做好法官与客户之间的纽带。 执业期间参与了大量的诉讼案件的运作,注重对案件细致严谨,精益求精;和专业知识与办案技巧相结合,既善于从宏观高度整体把握案件事实,缕析复杂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又体察细微,细心审视案件的每一微小环节,以追求案件有最完善的解决方案。 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的办案思路,用以法律共同体的精神,保障客户权利,维护市场平衡,维系法治进程,用律师个人的小行为,捍卫依法治国的磐石。 擅长领域:经济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家庭财富传承、保险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咨询电话:1876615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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