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合同纠纷律师:周广松律师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违约条件是什么,有哪些违约条件?
租赁合同通常分为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一般情况下都是在开始就相互协商好了。虽然在合同有效期间进行违约对谁来说都是没有好处的,但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更常见。那么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违约条件是什么,有哪些违约条件?
法帮网友咨询: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违约条件是什么,有哪些违约条件?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违约条件:
一、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
二、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致一方损失并继续扩大损失。
三、因发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周广松律师解析:
不定期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
1、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双方都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不存在优先权问题,只是出租人解除合同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前告知承租人。合理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自由裁量,一般是要给足承租人另寻出租人和搬家的时间。出租人给足了承租人时间,时间一到,则合同自动解除。
2、租金问题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要求涨租,承租人只能和其协商,协商不成只能解除合同。
3、建议: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为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均不受损害,双方应当对于租期、租金以及支付方式等必要的承租条件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同时,在租赁关系届满前,亦应当就是否续租以及续租后的租赁条件重新进行约定并使之书面化,以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周广松律师, 1982年出生,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710010955,毕业于郑州大学,有文理兼修文凭,近十年的国有企业管理工作经验。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重大民商事诉讼等。
电话:17739759361 15038326603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千玺广场11层、2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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