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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合同纠纷律师:刘昊律师

2020年12月24日13:07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河南商丘合同纠纷律师:刘昊律师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不安抗辩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对于合同我们并不陌生,可以说,合同已经越来越深入到我们的生活中了,但是,说到对合同的具体的理解我们却还是比较陌生的,例如对于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问题。那么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不安抗辩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法帮网友咨询: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不安抗辩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河南商丘合同纠纷律师刘昊解答:

不安抗辩权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 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 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 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将于 2020 年 12 月 31 号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

刘昊律师解析: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刘昊律师,系法学研究生毕业,自1992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潜心钻研业务,从无懈怠,精心研究法律之精髓,熟练把握办理案件之要旨,不但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而且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河南省委宣传部、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电视台举办的法律知识竞赛中获得冠军。

刘昊律师曾办理诸多要案、大案,尤其擅长刑事案件的辩护,曾参与、指导震惊全国的赵作海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当时明确指出本案中存在的大量疑点及赵作海应为无罪的辩护意见;同时又办理了影响巨大,曼生法坛的知识产权案件《李豁子再婚》。数年来,刘昊律师办理的其他案件(如人身损害赔偿,房地产合同纠纷,票据纠纷等案件)更是不计其数,均效果卓著,成绩斐然,深得当事人好评。

现刘昊律师兼任《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大型图书的副主编,《法治报道》杂志社的法律顾问,商丘市人民广播电台《法治在线》栏目的特邀嘉宾主持人,商丘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同时又兼任多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本律师恪守:“铁肩担道义,为民鼓与呼”的原则,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竭尽全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承诺:只要你准确向我介绍案情,你就会获得对该案件的正确解答;假如你需要法律帮助,你就会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手机号码:13700833481、15518689282。邮箱:1498844652@qq.com详情查询:可登陆刘昊律师的新浪博客。

刘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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