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孳息归谁所有?孳息的作用是什么?
孳息是 “原物” 的对称。指由物或者权利而产生的收益。分为 “天然孳息” 和“法定孳息”。那么,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孳息归谁所有?孳息有什么作用?
网友咨询:合同标的物的孳息应当归谁所有?
湖南株洲专业律师石毛讲解:
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孳息是 “原物” 的对称。指由物或者权利而产生的收益。分为 “天然孳息” 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土地生长的稻麦、树木的果实、牲畜的幼畜、挤出的牛乳、剪下的羊毛等。法定孳息指依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有利息的借贷或租赁,出借人有权收取利息,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涉及的孳息,一般为天然孳息。
《物权法》第 116 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原物与孳息是各自独立的物,未与原物分离的,不是孳息,而是原物的组成部分孳息因法律规定或者自然规律的衍生关系而从原物之中出生出来,其必须具有两个条件:
1、原物和孳息不具有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它们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同一事物中,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它不能同时又是部分; 部分也不能同时又是整体。简而言之,部分构成整体,整体是部分构成的。
不具有整体和部分关系,决定了原物和孳息是两个独立的、不相容的物。从物理上,独立存在、有着各自的机能,从而发生原物与孳息关系。以区别于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2、原物与孳息不具有从属关系。
从属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独立事物之间存在依存与被依存的关系。被依存一方消亡,则依存一方不一定消亡,但丧失其独立存在的物理意义或者法律意义。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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