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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刑事辩护律师:姚敏利律师

2020年12月30日13:02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陕西西安刑事辩护律师:姚敏利律师

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哪些情况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那么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哪些情况中止审理?

法帮网友咨询:

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哪些情况中止审理?

陕西西安刑事辩护律师姚敏利讲解:

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 被告人脱逃的;

(三)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陕西西安刑事辩护律师姚敏利补充:

延期审理适用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对延期的情形。

中止审理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对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一般是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当然作出中止审理必须要是符合了法定的情形,否则的话就是违法行为,相关人员就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一般中止审理是暂停对案件的审判活动,并不是就此就导致案件终结了,往往在造成中止的事由消除之后,还会恢复审判,继续对案件作出审理。

姚敏利律师,毕业于中国五大法学院之一的西北政法学院,即西北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在中国科学院西安分院师从朱玉槐学习世界经济、师从刘振江学习国际法、师从中国外交部礼宾司以及外交学院等专家学习国际形势与外交礼仪等课程;在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随基本建设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师从黎谷、张仲敏、叶林等教授学习“投资经济学”、“国际工程承包与项目管理”、“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预算管理”等课程。?姚敏利担任的法律类社会职务:中国律师研究所特邀研究员;陕西省司法厅特约法制政策研究员;陕西省律师协会仲裁与公证专业委员会主任;西安仲裁委仲裁员;一句流传甚广的话说:一个人用十年时间做同一件事情,他就是专家。姚敏利从1983年开始从事法律实践和教学研究工作,至今已经34年,做过大量的刑事案件的起诉与辩护工作,做过大量的民事商事案件的仲裁审理工作和律师代理工作,但愿姚敏利的专业知识能奉献给社会、能服务于各界民众。学无涯,敏而好学,高必达,利济天下。不仅是姚敏利的写照,也是姚敏利领导的学高律师事务所的理念。咨询电话:13991919178

姚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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