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损失怎么计算?
根据我国法律,在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对于农户所造成的损失是需要进行赔偿的,那么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损失怎么计算?
湖南邵阳盘明勇律师讲解:
一、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损失怎么计算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之规定,对于被侵害财产的损失应以直接损失为计算依据。
经营管理土地获得的收益,属于间接损失且会因劳动者的耕种水平及种植结构的不同而不同,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不论是按照原告实际经营管理涉案土地获得的收益为标准还是按照被告实际经营管理涉案土地获得的收益为标准均会造成同一侵权行为出现不同的侵害后果,在实践中会造成司法的不统一。
二、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
《土地承包法》第 54 条规定,发包方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民事责任。承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其中,停止侵害是指发包方正在实施侵害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承包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有权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行为,要求其停止侵害。返还原物,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原物必须存在,二是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是指返还应有实际意义,如果原物不存在或者返还没有必要,非法占有人可免除返还原物的责任。但应当折价赔偿,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恢复原状,按字面意思理解,是指将损坏的东西重新修复,恢复权利至未被侵害时的状态。这种情况,一般应具备有恢复的可能和有修复的必要这样的条件,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可以用赔偿损失来替代。排除妨害,是指将妨害他人权利的障碍予以排除,如发包方在承包地边堆放建筑用沙石,妨害承包方收割机械的进入,影响其生产。
受害人对他人的违法妨害行为既有权请求加害人自行排除,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消除危险是指因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或者设置的物件等,有造成他人损害或再次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时,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危险排除。这里所说的危险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消除危险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责任形式合并使用。
赔偿损失是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方式。赔偿损失方式包括实物赔偿和金钱赔偿两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前提是违法行为确实给受害方造成了损害后果。
赔偿损失应当贯彻完全赔偿的原则,凡是违法行为人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都应当予以赔偿。
除上述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赔偿方式,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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