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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建立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   知情明政办法的通知

法帮网 时间:2021-01-06 11:52来源: 作者:法帮网 点击:
贵州省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建立 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 知情明政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2020〕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建立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建立

  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

  知情明政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2020〕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建立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知情明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人民政府建立民主党派省委

  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知情明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以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决策部署,建立知情明政机制,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优势,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知情明政机制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在需要,是支持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能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 搭建知情明政平台

  第三条 省政府每年召开1至2次座谈会,通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邀请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参加。会议由省政府负责人或秘书长主持。

  第四条 省政府召开常务(扩大)会议研究讨论重大工作,视情邀请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

  第五条 省政府组织的重大督查、重要考察调研活动等,可邀请民主党派成员、工商联会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相关专家学者参加。

  第六条 省政府负责人重要外事活动,视情邀请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参加。

  第七条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普发性文件,应抄送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省电子政务网办公平台经过接入申请流程后向民主党派省委机关和省工商联机关开放。

  第三章 畅通知情明政渠道

  第八条 根据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界别特点和省政府部门职能职责,确定部分省政府部门对口联系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林业局、省政府台办联系民革省委。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联系民盟省委。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资促进局联系民建省委和省工商联。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联系民进省委。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林业局联系农工党省委。

  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台办联系致公党省委。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大数据局联系九三学社省委。

  第九条 对口联系的省政府部门印发重大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应抄送所联系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召开年度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应邀请所联系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负责人参加。对口联系的省政府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走访1次所联系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介绍工作情况,听取他们对本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省政府部门根据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调研需要,及时提供有关情况,联合开展或派员参与调查研究,共同会商形成高质量调研成果。

  第十一条 省政府部门对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及时研究采纳,并反馈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省政府部门开展重大问题调研或组织重大专项检查,视情邀请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参加或征求他们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省委统战部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等部门结合自身工作职能,每年向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报1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省政府加强对知情明政工作的领导,由联系统战工作的副省长统筹协调,省政府办公厅明确有关处室负责日常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省委统战部督促本办法落实。

  第十五条 省政府部门把知情明政工作纳入部门工作总体安排,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指定联络员,推进知情明政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十六条 省政府部门贯彻落实本办法情况适时向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省委统战部牵头组织无党派人士落实好知情明政相关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知情明政机制。

  第十九条 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商省委统战部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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