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申请的主体是什么,和解协议的成立是怎样的?
近年来,经济下行加之新冠疫情的影响,众多企业深陷债务危机泥潭,为及时有效解决债权债务问题,众多债权人或债务危机企业通过破产制度的“三驾马车”-重整、清算与和解,或注入新鲜血液为企业纾困,让其涅槃重生,那么破产和解申请的主体是什么,和解协议的成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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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申请的主体是什么,和解协议的成立是怎样的?
山东威海资深律师于洋讲解: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破产法》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也就是担保物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例如: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可以就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
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如果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得通过,或者未获得法院认可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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