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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姜昀律师

2021年01月08日13:05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上海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姜昀律师

无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追偿权是怎样的?

保证是担保方式的一种,保证人以其自身信用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设立担保,首要避免的,是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无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追偿权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无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追偿权是怎样的?

上海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姜昀解答:

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采纳了《物权法》的规定,规定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没有规定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鉴于《民法典》明确规定连带责任必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在混和担保各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海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姜昀补充: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新旧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一致,均要求主合同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变化规定在例外情形中(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至四项)。

《民法典》将保证作为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编予以规定。这一调整并不影响保证的担保功能。事实上保证是一项合约,其创设一项从属的义务,为债务人履行主债务提供支持。因此,保证在形式上是一项合约,实质上是提供担保。

姜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原上海某法院(中级)前商事审判与执行法官,中伦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律师,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盈科全国专项专业委员会主任、大部门主任。

姜昀律师曾在司法一线从事审判工作近十年,审理和执行了大量的各类民商事与金融纠纷,多次以阅卷人身份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的评阅工作,参与了《上海法官审判指导丛书》、《案例智库丛书(中英文)》等丛书的编写和修订工作,并在《人民司法》、《理论探讨》、《上海审判实践》等国家和省级法学核心刊物发表案件评析及专业论文四十余篇,新冠疫情期间,还应邀参与上海中小学法治空中课堂的录制。

主要服务方式:代表客户参加诉讼、仲裁、执行等纠纷争议解决活动;起草、审议合同文本以及商业交涉信函、照会、声明等法律文件;担任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18916396391,邮箱:maxjiangyun@sina.com

姜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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