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保证人可以免责?
很多情况下,保证人是个十分危险的身份,因为这意味着当债务人无法清偿时,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往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以及债务人的亲戚朋友担任的。那么保证人可以免责的情形有什么,哪些情形下保证人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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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可以免责的情形有什么,哪些情形下保证人可以免责?
山东威海资深律师于洋讲解:
保证人有如下可以免责的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免责;
2、主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的,保证人免责;
3、主债务人欺诈胁迫保证人的,且债权人知情的,保证人免责;
4、主债务人保证人串通订立主合同保证合同的,可撤销;保证人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696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新旧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一致,均要求主合同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即在债务人破产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张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已经终局的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权人与保证人重新就保证事宜达成一致。但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首先不构成债权人的保证要约,其次保证人单纯签字的行为也不构成承诺,故不构成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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