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婚姻家庭律师:傅勇律师
代位继承是什么情形下发生的,代位继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以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并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那么代位继承是什么情形下发生的,代位继承的条件是什么?
法帮网友咨询:
代位继承是什么情形下发生的,代位继承的条件是什么?
广西南宁婚姻家庭律师傅勇解答:
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会发生代位继承。此时应由继承人的子女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参加继承活动。代位继承是一种法定继承情况,发生代位继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能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广西南宁婚姻家庭律师傅勇补充:
《民法典》新设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将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规定为代位继承人,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
但需要注意的是,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所以,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只发生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前提下。
因为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很多家庭的遗产可能无人继承,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私有财产不被收为国有,将财富留在民间。因而增加了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由于兄弟姐妹关系原本就不是垂直的直系血缘关系,所以代位继承人也就仅限定其子女一代人。
傅勇律师,目前系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一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西大学律师专业(本科)毕业,广西司法考试状元。傅律师为人正直,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严谨的思维能力和丰富办案经验,富有责任心和正义感。现担任多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南宁市律师协会会员。傅律师多年来,致力于法学理论和实践研究工作,其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及不断钻研法律的精神是在一次次案件中取胜的关键因素。傅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工伤、婚姻家庭、房地产纠纷等方面积累了较多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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