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该如何处理?
在行政执法领域,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物流转进行限制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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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该怎么处理?
湖南邵阳资深律师盘明勇讲解:
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后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盘明勇律师补充::
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有“三个不得”:
1、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过程中,应当充分照顾到公民及其抚养家属的生存权利,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有扶养关系的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生活必需品”的认定,有赖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据具体情况作行政裁量。
3、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在某一特定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上,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排他性地存在一个查封措施,而不论该查封措施的性质及目的是什么,如果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曾经一度被查封,但是查封措施已经解除,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措施,这并不构成重复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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