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高碑店经济纠纷律师:杨凤国律师
为达到目的宴请对方,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吗?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为达到目的宴请对方,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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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达到目的宴请对方,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吗?
为达到目的宴请对方是不是商业贿赂行为,主要看在宴请的时候有没有给予对方回扣,如果给予回扣的就属于商业贿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商业贿赂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从主体上看,是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既可是买方,也可是卖方;
(二)从行为方式看,是通过秘密地采用财物或者得其他手段进行收买;
(三)从主观上看,是故意和自愿行为;
(四)从贿赂的对象看,是交易相对人或对交易的成交具有决定作用和重大影响的人;
(五)从贿赂的形式看,除金钱回扣外,还有提供出国考察、免费旅游或度假、房屋装修、高档宴请、色情服务、赠送礼品等。
(六)从目的上看,是通过贿赂来销售或购买商品,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
杨凤国律师,河北保定高碑店市人,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本科,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0余年,现为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及保定律师协会会员, 被选聘为保定市律师协会特聘维权律师、保定市消费者协会特聘维权律师。自执业以来,杨律师办理了大量案件,尤其在劳动工伤案件、婚姻家庭、公司法律事务、交通事故赔偿、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劳动工伤以及侵权赔偿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杨律师同时还担任着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为他们就法律业务提供服务,出具了一系列法律意见书,有效地防范了法律风险。
杨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多年,也造就了为人正直、务实严谨、勤勉刻苦、诚实信用的性格特征。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办案过程中得以充分发挥,收到颇佳的效果,为当事人提供了比较全面、系统的法律服务,也博得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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