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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漳州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丁云龙律师

2021年01月19日13:39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江西漳州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丁云龙律师

重婚行为的界定是怎样的,怎么界定重婚行为?

很多离婚的原因都是由于夫妻中的一方或是双方有外遇、出轨甚至直接与他人同居所导致的。受到伤害的一方想要离婚,总是会问是不是重婚罪,可不可以告对方犯了重婚罪。那么重婚行为的界定是怎样的,怎么界定重婚行为?

法帮网友咨询:

江西漳州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丁云龙解答:

重婚罪认定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实践中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实婚。

3、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自己虽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仍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江西漳州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丁云龙补充:

于民法和刑法具有自身特殊的调整对象、任务和目的,因此,不能简单地以民事审判中的做法来理解、适用刑法。刑法中的事实婚应当包括非法同居和以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的事实婚。理由是: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目的是督促自觉办理婚姻登记。但是,不能因为没有办理登记而否认其婚姻关系的客观存在,只是不具有合法性而已。

重婚罪的犯罪客体并非是相对方的权利,而是一夫一妻的社会管理秩序,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因为相对方的利益不受民法保护就否定另一方构成重婚罪,否则,重婚罪打击的将仅仅只是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而不是破坏一夫一妻制,这显然不符合刑法的目的性解释原则。

丁云龙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研究生,200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曾在市乡政府法制部门、市检察院等多个单位、部门和岗位工作过,具有15年法律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有着深厚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从事律师执业以来,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和“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敬业精神,认真细致办理每一个委托案件,竭诚热情为每个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竭尽全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委托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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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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