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国家鼓励竞争,鼓励商家也能做到百花齐放,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放心合格的产品。当然消费者也希望通过商家之间的竞争能买到价格合理的产品,因此,没有谁愿意看到哪一家独大,因为垄断是对正常的经济秩序的极大破坏。那么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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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是什么?
湖南邵阳资深律师盘明勇讲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2、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3、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规定,明确表明国家坚决反对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坚定不移地推进全国统一、公平 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的决心。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调控经济生活或者对经济活动进行的正常管理而采取的措施作为滥用行政权力排 除、限制竞争行为来处理。从根本上解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必须靠改革,靠发展,靠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并通过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
法律的规定需要人们的遵守才能够真正实现法律效益。企业知法、守法,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的营造需要国家、企业以及相关的法律人士共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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