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怎么理解先诉抗辩权?
保证是担保方式的一种,保证人以其自身信用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法》将保证作为一种典型的担保方式予以规定。那么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怎么理解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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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怎么理解先诉抗辩权?
湖南邵阳资深律师盘明勇讲解:
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一般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之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并非指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即可,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相关纠纷经人民法院审判或者仲裁机构仲裁,且人民法院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
《民法典》采纳了此前《物权法》的规定,区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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