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钱财不正当减少,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时就会运用法律的武器实行合同保全,合同保全有其规定的方式,那么合同保全的方法有什么,合同保全有哪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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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的方法有什么,合同保全有哪些方法?
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1、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务的权利。
2、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此处的“一年”“五年”均为除斥期间。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时,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诉讼未取得生效裁判的情形下,也应当先行行使债权人撤销之诉,以确保避免错过起诉期间。
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都属于债权保全的方法,且必须附随于债权而存在。在行使撤销权的同时行使代位权,有利于债权人及时获得清偿,从而达到保全债权、保障债权实现的目的。
即使司法实践未必支持该主张,但债权人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主张撤销权、代位权,势必会造成债务人、相对人更大的压力,有利于促成双方调解,造就意外之喜。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四十条规定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主张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调查费等合理成本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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