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和侵权的区别是什么?
作为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最基本、最原始、最核心的财产权就是——复制权。现在最常见的、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损害最大的行为也多是未经许可复制作品的行为。例如,未经许可将微信公众号上的一篇原创文章,复制到计算机网页上,就是典型的复制行为。那么,抄袭别人的作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抄袭和侵权的区别是什么?
网友咨询:我写了一部小说,现在还没能发表,想发在网络上,但是小说的创意是现阶段针对有关偶像的虚拟小说方面所没有的,所以我想知道,如果我发在网络上了以后,真的被人抄袭创意了,要承担什么后果?
有抄袭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抄袭侵权的案件中,权利人需要证明3个事实,自己是原作品的权利人;作品被抄袭者接触过;原作品与抄袭作品的相同或相似性。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47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复制权所控制的复制行为可以分为3种:
(1)狭义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重复再现;
(2)广义的复制:除了上述再现作品的方式外,还包括改变形式的利用,即改换了原作载体或表现形式的再现,例如翻译、改编、汇编等。这些利用形式没有离开原作的基本表达,即保留原作品的同一性,但改变作品独创性的表达,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就是在原作的基础上有所创作。
(3)最广义的复制:是指对一切原作的再现,包括无形的再现,例如朗诵、表演、广播、放映、交互式传输等。
中国《著作权法》(2010)第10条第1款第5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可见,中国的著作权法采用的是狭义的复制。狭义复制的最大特点是,不改变原作品独创性表达形式,仅仅在有形载体上忠实再现原作品内容。对于以数字化形式复制作品,也属于狭义的复制行为,虽然需要借助机器才能感知作品内容,但作品依旧附着在存储载体上。然而,如果再现作品的行为不借助于有形物质载体,则该行为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因此,对狭义复制的理解需要把握住两点:一是将作品重复再现在有形物质载体上;二是不改变原作品独创性的简单重复劳动。
如果不属于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忠实再现作品,则属于其他利用作品的方式,不属于复制。对于区分剽窃行为与侵犯复制权行为关键在于作品的署名上。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复制行为,并且署上自己的名字,即属于剽窃行为,因为行为人已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使用了。如果行为人未经许可原封不动地照搬他人作品,或者仅仅是稍加改动但没有增加再创作内容的再现他人作品,则属于侵犯复制权的行为。
所以说,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让读者知道作品的出处以及作品的创作者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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