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需要负全责的情形都有哪些?

2021年01月25日16:55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我们的生活中,交通事故是不少发生的。而对于一些没有取得驾驶资格证的朋友来说,不是很了解交通事故的认定,对于交通事故的全责与认定都不是很清楚,这是我们需要了解的一些基本的生活常识。那么交通事故需要负全责的情形是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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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需要负全责的情形是什么,有哪些?

山东青岛资深专业律师秀珍讲解:

交通事故全需要负全责的情形: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交通事故全责的索赔:

1、当事人自行和解。包括当事人放弃赔偿请求,这种情况往往是损害后果较轻的。

2、书面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受害人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书后,可以结合自己的损失情况,10天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以治疗结合或者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事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责任人赔偿损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后未作调解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应当在一年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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