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实践中,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程序中,大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损害公司和小股东的情况并不鲜见。那么股东清算权益如何进行司法救济,清算权益进行救济途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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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清算权益如何进行司法救济,清算权益进行救济途径是什么?
1、在由公司股东自行组织的清算中,应当保证各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及确认权。
2、在申请审查阶段,受案法院应当召开听证会,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即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其在自行清算中不存在故意拖延清算,或者不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和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
3、最高法院对公司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只是规定了因违规清算而导致的赔偿责任可以涉诉。显然,股东对清算行为的效力异议之诉是一种新的诉权类型。
4、一般来讲,股东对公司清算的异议之诉中的被诉主体应当根据公司是否被注销而有所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清算责任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在清算阶段严格设计包括清算义务人、清算程序、清算优先清偿顺序等等保护债权人利益;
二是在清算阶段从严把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以有限责任制度损害债权人的情况,适当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的主要有三种职权:第一、通知公司已知债权人、同时进行公告;第二、处理财务事宜。例如清理财产、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第三、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如果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未依法履行义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和债权人有权请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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