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不善想要申请破产的话需要到相关的管辖法院进行申请管理,申请之后还有许多的事情要做许多事情需要去准备处理,那么公司债权人进行破产债权,应向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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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进行破产债权,应向谁申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按照《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企业的破产申请受理后,代位权人已不能提起新的代位权诉讼,但其权益仍可通过破产程序获得保护。为保障其合法权益,笔者建议:
当出现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情形时,代位权人应及时与破产管理人进行沟通,由管理人先行与怠于申报的债权人进行沟通,发函督促该债权人尽快申报债权,这样一方面能降低债权审查难度,减少债权审查时间;另一方面能为证明该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提供证据支撑。若该债权人仍怠于申报债权,则代位权人应向管理人提供证明代位权成立的证据。
当债权人怠于申报破产债权并有可能损害其债权人之利益时,若直接认定代位权人不具备破产债权申报资格,则代位权人难以通过有效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使得破产法公平公正保护债权债务的目的落空。而赋予代位权人在特殊情况下代位申报债权的权利,不仅可以督促债权人积极申报债权并有效披露债务人的真实负债情况,还可以完善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利行使的保护机制,该做法符合破产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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