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是怎样的?

2021年01月27日15:51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分公司”一词与“总公司”相对,意指总公司在不同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属于总公司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地位。从属性是分公司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特有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那么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是怎样的,分公司有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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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是怎样的,分公司有哪些问题?

山东青岛资深专业律师赵秀珍讲解:

对涉及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和民事责任承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对于分公司已不存在,或关闭、或撤销的情况,应以总公司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为原告起诉时,分公司虽已关闭或被撤销,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消亡,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其权利义务应由其开办、设立的总公司直接行使或承担。

二、分公司有较强的偿付能力的,应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因为这类分支机构一般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很强,而总公司往往设在外地,在分公司有偿付能力情况下仍以总公司为被告,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便于法院审判。

三,对于分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或没有偿付能力的情况,原告可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或只以总公司为被告。由于分公司经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后,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有相对独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人民法院应查明事实,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即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由总公司承担。

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子公司一般是指母公司出资设立的被母公司控股的公司。一般来说母公司在子公司都拥有相当一部分股权,有很强的控制力,但是子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达到50%以上,我们称为"绝对控股";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在所有股东中最高但又不超过50%,我们称为"相对控股"。

与子公司相对应,我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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