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9日
陕西省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省级财政资金分配决策,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省级财政资金包括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新增政府债券资金。
第二条 财政资金分配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财政资金分配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决策程序,确保资金分配合理、安全。
(二)集体决策原则。财政预算编制、调整以及大额资金分配,坚持集体决策,依法依规按程序审批。
(三)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密事项外,财政资金分配决策结果向社会公开,强化监督。
第二章 政府预算编制及审批
第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中省确定的重大事项,结合部门申报需求,统筹财力,编制年度预算盘子,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条 省财政厅依据省政府审定的省级预算盘子,编制省本级预算草案,报省长审定后,提交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三章 部门预算资金分配管理
第五条 年度预算安排时,省级部门预算中个人工资福利和运转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供养人员数量、政策标准、公用经费定额等,据实安排。专项业务费,在上年预算额度内,需要继续安排实施的,由省级部门申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新增安排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由省财政厅审定;500万元以上的,报省长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 年度预算之外,对于人员增减变动、工资福利政策及公用经费标准调整,需追加人员和运转经费的,由省财政厅按相关政策审定;需追加专项业务费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由省财政厅审定,500万元以上报省长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8〕25号)规定执行,由部门申请,财政审核,报省政府审定。
第八条 预算批准后,专项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安排到具体项目时,分配计划须经主管部门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拟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后,送省财政厅审核,报分管省长审定。分管省长审定后,省财政厅按分配计划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预算批准额度内,因绩效目标、投入方向、支出项目变动需要调整的,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由分管副省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报省长审批。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之外,需追加安排专项资金的,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8〕25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出资设立政府性投资基金、参与PPP项目、购买公共服务的事项,参照以上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程序执行。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国务院及中央部委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大额财力性转移支付,基数部分由省财政厅按上年基数下达市县,增量部分由省财政厅按因素法提出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中央下达的困难地区财力补助,由省财政厅按因素法提出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中央下达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等小额转移支付,由省财政厅分配下达。
第六章 地方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分配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下达的新增政府债券额度,由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规定的债券资金用途,结合省级部门和市县申报项目、债务负担情况等因素提出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的债券资金分配方案,编制省本级调整预算草案,报省长审定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预算调整及审批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原则上不调整年度预算盘子,硬化预算约束。
第十九条 增加或者减少本级预算收支、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等事项,由省财政厅编制调整预算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