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因工程量产生的争议占有较大的比例,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直接影响到承包方和发包方的经济利益。那么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如何处理,怎么处理工程价款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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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如何处理,怎么处理工程价款争议?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承包人主张依据结算默示条款来确定工程总价款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默示条款;
2、承包人在竣工后向发包人实际发出了结算申请书或决算报告等结算文件,可以直接递交给发包人,由发包人签收,或者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了发包人,要有证据证明结算文件资料确定送达到了发包人;
3、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或者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为28天。
双方在合同中尽量明确约定合同总价款,避免后续结算争议,约定固定总价时可以约定价格调整所适用的合法情形,如不可抗力(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延误工期导致人工、机械设备等费用的增加或消耗)、主材价格的巨大波动明显超出了市场可预计风险的范围等;
无法约定总价的,应当明确约定合同计价方式和计价标准,以免因约定不明产生争议;
对于因设计变更产生的增减项应当有签证单或者书面变更单来确定,对于增减项应在合同之外来单独确定价款,不影响主体合同价款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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