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合同法中规定有的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则是一种相对有效的方式,越过债务人,让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哪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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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哪些要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行使代位权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中债务人债权不要求已经到期,这一变化意味着在债权人自身债权已经到期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权即便没有到期,只要其满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其他要件,债权人就可以径直行使代位权,以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得以实现。
《民法典》中明确了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包括从权利,这一点的明确对于债权人实现自身债权拥有极大意义,这意味着债权人在代为行使债务人债权时,也具有代为行使与债权相关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从权利,以便于债权人最大限度的保证自身债权的实现。
《民法典》中将“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明确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这一变化使得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件更为具体,在实践中不管对当事人而言还是法院都能够进行更加具体的判断,仅需但从是否会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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