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担保必然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担保前,了解担保人存在的风险,防止身处险境,做一位小心谨慎地担保人。那么借款人无能力偿还银行贷款的,其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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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无能力偿还银行贷款的,其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借款人无能力偿还银行贷款的,其担保人要根据担保合同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的,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是连带保证责任的,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就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条件:
1.担保人必须在18岁至65岁之间;2.信用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3.代替借款人有偿还贷款的意愿。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担保人愿意代其偿还贷款;4.有稳定的收入,提供资产收入证明。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还),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法院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然无法还款的,保证人才有义务代替债务人还款,法院没有先对债务人强制执行的,保证人可以拒绝还款。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即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保证人无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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