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场监管局、金融工作部门、网信办、文旅局,各公安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金融广告营销宣传活动,防范由违法违规金融广告引发的次生安全风险,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金融广告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近年来,本市金融领域的监管和改革创新不断推进,市场日益活跃,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个别经营者未取得金融许可资质而进行金融和类金融产品、服务宣传,甚至在线下经营场所和互联网、移动端等线上虚拟空间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情况时有发生,且违法责任难以追溯,妨碍了正常的金融消费秩序。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持续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规范了市场秩序,取得了良好成效。本意见旨在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较为突出问题,细化监管措施,巩固金融领域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治理的成效,不断推进本市金融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建设。通过进一步明确本市金融广告主体行为规范、细化金融广告内容准则、厘清法律责任,完善金融广告市场协同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虚假违法金融广告,进一步加强社会公众宣传,提高公众金融投资风险意识等一系列具体措施,综合施策,持续强化“凡从事金融业务必须获得相应资质,凡发布金融广告须以金融从业资质为基础”的社会共识,构建起“主体责任落实,行业自律规范,处罚震慑有力,监管协同高效,社会共治和谐”的金融广告治理格局,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服务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一、进一步明确金融广告宣传资质和行为规范,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在本市从事金融广告活动的市场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通知》等相关法律规范要求,依法从事金融广告活动。
(一)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机构,金融要素交易场所、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工作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发布金融广告,应当完善金融广告发布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切实落实广告管理法律责任。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委托业务合作方发布广告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广告活动中的责任,共同确保广告发布行为合法合规。
(二)业务合作方等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与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在被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合作。
接受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委托的业务合作方应当依法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不得以自身名义宣传推广相关金融业务活动。
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宣传推广相关金融业务活动。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金融广告,应当与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以及接受其委托的业务合作方开展广告业务合作,并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广告主应主动提供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四)各类互联网平台对其明知或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要积极做好自查和清理工作,认真审查链接网站的主体资格及网页上的广告内容,不得为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网站以及不具有业务资质的网站提供链接服务,不得为含有违法金融广告的网站、网页提供链接服务。发现严重违法金融广告,应及时向金融管理或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
二、进一步细化金融广告内容准则,提升行业规范水平
(一)金融广告应当真实、合法、诚信,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应当引导受众理性投资,不得宣扬无节制消费和奢靡生活方式,不得诱导受众接受不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二)金融广告内容应当与市场经营主体所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等材料载明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同时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业务管理工作要求。
(三)金融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受众,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
(四)金融广告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金融广告应当明示相关风险及责任承担,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并显著标示诸如“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字样。
(六)贷款类金融广告应当遵循审慎审查、风险防范原则,业务合作方接受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委托发布贷款业务撮合广告,必须标示委托方名称,并以委托方的名义发布广告。
(七)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以及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发布广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宣传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发布广告。
(八)金融广告活动应当遵守公平诚信原则,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厘清金融广告法律责任,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发布违法金融广告的,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派出机构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依职责采取约谈告诫、风险提示等相关行政监管措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针对其他市场经营主体发布违法金融广告的行为,建立相应的高危名单信用管理机制,并进行通报,提示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以审慎态度开展合作。
(二)金融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对相关广告活动主体进行约谈告诫、责令停止发布、依法处罚;部分广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广告发布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查处的典型违法金融广告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向社会公告曝光。
(三)对发布传播违法金融广告的媒体单位和互联网网站,由市网信办、市文旅局等媒体主管部门依职责进行约谈告诫、责令停止发布,情节严重的,严格追究媒体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危害性大、影响面广的互联网违法金融广告,由通信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快速处置措施,及时关闭相关网站。
(四)对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发布金融广告、虚假宣传的行为,地方金融管理、市场监管、网信、通管等部门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协作,依法开展监测和查处,对其中涉嫌经济犯罪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公安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完善金融广告协同监管机制,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一)依法履职,各司其责。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切实落实《通知》的工作要求,以问题导向为原则,按照法定职责分工督促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及相关金融市场经营主体发布金融广告活动的监管,对涉嫌违法的金融广告依法进行甄别处理;市市场监管局应组织加强对金融广告的日常监测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查处违法金融广告;市网信办、市文旅局应督促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对违法金融广告采取快速处置措施,加强公众防范风险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市通管局应当加强互联网ICP备案管理,依据相关部门的来函认定意见停止违法违规网站的互联网接入;市公安局组织对金融广告发布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开展刑事侦查。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对应市级层面工作机制,分工明确属地相关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辖区违法金融广告监测、落地核查、有关行政执法及日常宣教引导等工作。
(二)密切合作,协同监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网信办、市文旅局、市通管局、市公安局、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派出机构等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在依法履职的基础上加强协同,依托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和市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等工作平台,健全强化会商通报、分析研判、监测预警、综合施策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广告监测平台作用,加强监测信息互通共享,针对金融行业新业态、新情况,以问题为导向,及时开展会商研讨。综合运用联合告诫、联合检查、联合督查、联合惩戒等形式对违法金融广告进行协同监管,依法及时处置、严肃查处。
(三)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市广告行业协会、各金融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合作,大力倡导行业自律,督促从业机构遵守法规、健全落实管理制度、严守金融广告发布规范;健全完善金融广告审查指引,加强对广告经营主体从事金融广告经营行为的指导,定期组织广告主、广告经营及媒体广告审查人员开展专业培训;积极配合广告监管部门开展金融广告日常监测、跟踪督导等工作;倡导从业机构加大对社会公众金融投资风险的教育宣传,引导理性投资、消费,在全社会营造守法经营、规范宣传的良好氛围,为形成良好的金融广告社会共治格局作出贡献。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