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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2021年01月29日15:30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指挥多人进行殴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那么聚众斗殴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形成,聚众斗殴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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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形成,聚众斗殴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山东青岛资深专业律师赵秀珍讲解:

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

1、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

2、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3、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方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罪与多人共同寻衅滋事的寻衅滋事罪主客观方面仍有明显差异:

主观方面,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泄愤等不良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本质是藐视、挑衅社会公共秩序。而寻衅滋事通常表现为无事生非,肆意挑起事端,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

客观方面,聚众斗殴一般事出有因,有相对独立的聚众行为,参与人往往在斗殴前准备好工具,且要求实施斗殴的人数达3人以上,殴斗对象相对明确。而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具有临时性和随意性,即使存在纠集或持械行为,也是临时纠集、就地取材。故聚众斗殴行为比多人寻衅滋事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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