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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如何结算?

2021年01月30日15:54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我们都知道,很多工作者在受到工伤维权的过程中都会产生一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而这些纠纷大多发生在工作者以及用人单位之间,而发生纠纷的根本原因大多是由于赔偿问题难以协商,那么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应怎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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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应怎么结算?

山东青岛资深专业律师赵秀珍讲解: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包括:

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社保分中心办理申报结算手续。分中心为用人单位打印相关待遇核定表,用人单位核对无误后加盖单位经办人章确认。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可通过代发机构于每月20日划拨到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社发账户;

其他待遇发放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代发;联网结算的医疗(康复)费支付到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费支付到协议配置机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这一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是:

(1)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职工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受到事故伤害,这是最为普遍的工伤情形。

(2)事故伤害,一般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

(3)患职业病。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职业性疾病。职工经诊断或鉴定确患职业病,并经过工伤认定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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