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时效是怎么回事?

2021年01月30日16:41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因此,解除前进行的给付还有法律根据,只是自合同解除之时起尚未履行的债务被免除。那么不当得利返还时效是怎么回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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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时效是怎么回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山东青岛资深专业律师赵秀珍讲解: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按照本条规定,有下列有情形之一的,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基于道德上的义务为给付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观念,一旦给付,即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侄子对于伯父的抚养(侄子对伯父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感谢费;对介绍对象的媒人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这些都属于履行道德上的义务,不构成不当得利。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债权含有若干权能,如请求给付的权能、受领给付的权能和保有给付的权能等。债务届期前,债权人无权请求债务人为清偿,但债务人一经清偿,债权人便有权受领给付,也有权保有该给付,债权人受领清偿具有合法根据;而且债务人自行放弃期限利益,不能视为其受有损失。故在此情形下不构成不当得利,提前进行清偿的债务人无权请求返还。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如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完成的债务本可以拒绝给付而故意给付时,推定其有意抛弃其给付返还请求权,不能再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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