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那么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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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怎样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的普遍使用,利弊均有。
一方面,格式条款的使用,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从而实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的目的。此外,使用格式条款还可以事先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分配,预先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对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的计划性,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性。不仅如此,格式条款还能使智力、知识、经验、精力、地位不同的消费者受到同等对待,从而平衡消费心理。
另一方面,格式条款也易产生严重的弊端。格式条款大多以合同一方的优势地位为基础,而格式条款的普遍使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合同一方的优势。格式条款的使用,只充分实现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缔约自由,而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缔约自由,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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