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债权债务专业律师:王洪运律师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有哪些不同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权转让有时很容易混淆,如出现该类欠款,就要选用正确的合同的解释方法。那么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有哪些不同点,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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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有哪些不同点,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的不同点:
1、债务履行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仍是原合同的债务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代债务人进行清偿。
2、债权享有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享有债权的为第三人或者原债权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向原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履行。
3、第三人的主体地位不同。在债权转让中,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是债权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即使是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的第三人只是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4、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债权转让中,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要向第三人即新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而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的第三人如果不能清偿,则由债务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
第三人代为清偿是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的一种,它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合同债务。其法律特征是:
1.第三人的履行义务是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的。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一般是期待债务人亲自履行债务。但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础原理,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以后,第三人同意代为履行的,也可以由第三人人为履行。
2.由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3.没有发生债的转让。第三人非合同当事人,而只是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如果因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作出履行或者履行不当,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请求履行。
王洪运律师,曾在胶州,城阳服役20年,中校军衔,2010年部队转业。现就职于山东双华律师事务所。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擅长办理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婚姻继承等案件。本人具有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秉承部队雷厉风行的办事作风,热心助人,广交朋友,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朋友通过电话15865599019或微信号联系(微信与电话号码同号)办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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