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张红明律师
滥用职权的认定标准是哪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受到刑事追究。那么滥用职权的认定标准是哪些,滥用职权有哪些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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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的认定标准是哪些,滥用职权有哪些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1.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张红明律师,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获法学和会计学双学位,执业于四川新成名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助理会计师,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在企业合同审查、法律风险的把控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经济案件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等诉讼案件。在执业过程中,复合的专业背景及工作履历体现了执业优势,精通公司财务,对公司的风险把控、经济纠纷在财务和法律方面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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