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是保证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保证责任的成立与否对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而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成立与否又直接影响到保证责任的成立,那么先诉抗辩权条件都是有哪些,先诉抗辩权有哪些条件?
先诉抗辩权条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债务人住所变更、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三种情况,在这三种情况下,债务人必须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才可以限制一般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破产也是信用的破产、清偿能力的破产,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以债权人未向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要求清偿为条件,如果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失去基础。债务人破产是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绝对标志,因此一般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受债务人破产事实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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