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可以免责的事由是什么?

2021年02月03日16:18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网络发达的当代,侵犯公民肖像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照片被盗用、丑化、污损,甚至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都是轻而易举的事。那么侵犯他人肖像权怎么确认,侵犯肖像权可以免责的事由是什么?

山东青岛资深专业律师赵秀珍讲解:

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权人对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为破坏了他人肖像的个人专有性和完整性,应当受到制裁。

侵犯肖像权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达到招徕顾客、推销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制作成为或复制成为商品出售赢利。 未经他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损害了权利人的人格,也损害了权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商业行为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许可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侵害肖像权的免责事由有如下七种:

(1)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为正当使用,可以免除其使用人的责任。

(2)为了新闻和舆论监督的需要而确有必要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当使用,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3)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为正当肖像使用行为。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确有必要强制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当使用。

(5)为了本人的利益而确有必要使用其肖像。

(6)持有公众人物肖像。

(7)其他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确有必要使用自然人的肖像的,如公众人物肖像的使用,也是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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