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诉讼中,有四种共同诉讼人的分类,其中普通共同诉讼是最常见的一种。但是在法律上普通共同诉讼也有相应的特征,那么普通的共同诉讼的概念是什么,共同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普通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普通共同诉讼有数个诉讼请求。
3、普通共同之诉是可分之诉。
与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区别是:
1.诉讼标的的共同性与同类性不同。前者,对诉讼标的享有共同的权利和承担共同的义务,他们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后者,在诉讼中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的诉讼标的只是属于同一种类的。
2.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前者,在诉讼中的关系是紧密相关而不可分割的,一人的诉讼行为,只要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或者认可,则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后者,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各自处于独立的地位,每个人的诉讼行为只由各自负责,对他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3.审判方式与审判结果不同。审判方式:前者,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后者,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审判结果:前者,裁判必须统一作出,内容不得相左;后者,裁判应当分别作出,裁判的结果各不相同。
4.诉的特征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可分的原因在于共同诉讼人一方对诉讼标的要么有共同的权利,要么有共同的义务。因此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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