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沈程方律师
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有哪些行为可以立案?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有哪些行为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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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有哪些行为可以立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被理解为滥用职权。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有时候,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结伴而行,这时要认定其性质,则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滥用职权,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行为。一般盗窃罪的认定,指违反他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行为。
对于遗忘物,行为人单纯建立占有关系(例如单纯捡拾遗忘物)并不成立犯罪,但行为人随后实施的“变自己占有为所有”的行为(例如拒不归还),则就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可以成立侵占罪。因为在特定场所下(如机场、火车、旅馆)遗忘的财物,场所的管理人员就自动取得对物的占有,所以拾得人还可能涉嫌盗窃罪。例如,在乘客下车后,遗落在出租车内的贵重物品,属于遗忘物,自动归属司机占有,若司机据为己有,拒不归还,由于司机已经占有,则其可能涉嫌侵占罪;若是别的乘客发现并拿走的,司机已经占有,乘客可能涉嫌盗窃罪。
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盗窃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接报案后要经过制作笔录,受理案件,立案等程序。
沈程方律师,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级投资项目分析师、人民检察院民主监督委员、高级项目管理师、庭立方刑事辩护辩护高级讲师……沈程方团队至1998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法律实务经验,在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上满足客户业务需求,在案件处理上,充分利用刑事法律撬动民事债务清偿及其他民事纠纷,以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同时防范企业因民事纠纷而可能触犯刑事法律的风险。沈程方律师团队致力于企业经营风险防范及债务纠纷处理,帮助企业实现资金往来顺畅,促进回款,实现债权,减少资金被占用而带来的经营障碍。沈程方律师团队帮您无缝对接全国、全球的律师业务,实现一站式法律服务与客户携手,为企业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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