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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发布

2021年02月19日11:37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15个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上海查处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产品生产日期。由于举报人无法提供更多更准确的信息,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排摸,发现企业在相对隐蔽的仓库内通过错时的方式进行生产,生产区域从里面反锁并安装了监控,稍有惊动便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调查组仔细分析了生产车间厂房平面图,通过实时监控系统掌握当事人的生产时间、人员、规律等情况,制定了完备的调查方案。

2019年8月7日上午8时,在企业员工开门倾倒垃圾的时刻,执法人员兵分两路,快速出击,在企业的外包装间查见从业人员正在使用抹布和喷码机清洗剂擦拭奶酪熏肠上的生产日期标识:2019/4/17,同时用喷码机进行重新喷码,喷码机字样显示为2019/08/07A1,两者字体、字号完全一致。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当日对企业立案调查,查扣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篡改生产日期的喷码机、清洗剂、不干胶贴纸、抹布等违法工具设备,并对现场操作人员进行逐一询问。经查,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为延长产品销售期限,从2019年8月1日起,对积压的临近保质期以及已经过期的“奶酪熏肠”等产品篡改生产日期,截至案发,共篡改奶酪熏肠1487包,德式经典煎肠3757包,德式图林根煎肠441包,德式纽伦堡煎肠698包,货值金额177081元,已销售生产日期被篡改的德式经典煎肠54包。

二、处理结果

案发后,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对已出厂销售的54包德式经典煎肠全部召回。当事人篡改临近保质期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吊销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工具、设备等,并处罚款301万元。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打击篡改保质期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

(一)该案违法行为危害性大、隐蔽性强、主观故意明显。涉案产品为肉制品,肉类食品超过保质期会导致细菌大量生长,致使蛋白质腐败变质,甚至会产生毒素,容易造成感染性的肠道疾病等,给食品安全带来严重隐患。该案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持证企业在暗地里从事违法行为,还特意精心设计了一条逃避监管的路线,从选择违法生产的地点、生产时间(非上班时间段)、生产人员到出货的方式途径,都经过事先详细的计划和安排,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

(二)多措兼施并行,打造综合执法利器。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线索后,迅速成立专案小组,严密部署。在调取该公司的远程视频监控,锁定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摸准时机,成功进入现场抓住现行,当场破获当事人篡改产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综合运用各项职能,利用内部举报、远程视频监控等手段使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展现了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凝聚的综合执法力量。

(三)准确定性合理裁量,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该案经过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两级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准确定性合理裁量,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罚金,呼应了社情民意,体现了法治精神。

案例二: 山东查处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履行平台责任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互联网和大数据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进行监控和异常数据抓取时发现,“饿了么”订餐平台上的两家入网餐饮业户曹某(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王某(济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公示相关信息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饿了么”经营主体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但在“饿了么”平台上未发现两店铺相关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展示了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抓取的两段视频,视频显示在“饿了么”平台“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济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展示有营业执照,未见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量化分级信息,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责人员对视频予以认可。

2020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曹某(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王某(济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进行调查,并对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立案调查。经查,曹某(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王某(济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2016年10月1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为B级;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严格履行平台责任,未对曹某(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公示王某(济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量化分级信息。

二、办理结果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该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未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鉴于市场监管部门已就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违法行为给予过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单位3万元罚款。经综合裁量,对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处以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查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平台责任的典型案例。

(一)解决难题,拓宽办案思路。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焦点问题是处罚主体的确定。本案当事人为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公司,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中“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本身,因此,该分公司是否有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的义务,是查处案件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违法事实是否成立。为调查核实上述问题,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及入网餐饮业户进行双向调查,掌握了重要证据,确定该分公司未履行为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证义务的违法事实。

(二)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实施顶格处罚。食品安全大如天,执法人员秉承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办案理念,严字当头,在查处本案的同时,认真梳理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近两年来对该单位的执法卷宗,发现对该单位同样违法行为已进行过行政处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给予该单位23万元最高档的顶格处罚,用最严厉的处罚,有力打击订餐平台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监管部门及时依法向社会进行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警示、督促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业户合法经营,对网络餐饮市场违法行为起到有效震慑作用。

(三)探索“以网管网”,创新执法模式。在“网络订餐”普及化的今天,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面对“网络订餐”这类新业态时面临监管盲点、难点和痛点,单靠执法人员人工查询,很难在纷繁浩杂的互联网信息中查找到不法分子的蛛丝马迹,探索监管新模式势在必行。本案借助“以网管网”的监管手段,利用大数据监测技术对网络订餐平台实施全面实时监测,从中抓取相关线索,锁定违法证据,进而及时高效、从严从重地查处了网络餐饮服务领域存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网管网”有效解决了以往传统人工监测面对海量的、动态的数据难以做到准确监测的瓶颈,使得执法人员可以迅速掌握线索,实现精准执法。

案例三: 江苏查处南京某餐饮管理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啤酒生产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生产经营啤酒。经案前核查,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赴该企业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于2020年3月至4月与福建省玥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福建省玥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生产德式精酿啤酒,供给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内独家销售;企业声称在试生产啤酒,未对外销售,从企业台账及销售记录未能证实存在未经许可生产啤酒的行为。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从外围入手,赴山东、福建调查,发现截至案发,福建省玥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只提供了1299桶啤酒且为5升/桶,与涉案企业的销售数量和规格不一致。经深入调查和核实,确认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啤酒20升桶装144桶、5升桶装765桶和袋装106升,合计货值金额58488.3元、违法所得为24357元。

二、办理结果

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啤酒生产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357元、罚款人民币58.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以特许经营为掩护,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典型案例。

(一)周密部署,协作得力。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线索后第一时间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省市场监管局指导南京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部门对相关举报线索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分析研究,制定了周密详实的摸排和行动方案,明确了具体的实施步骤、工作分组、人员分工及具体职责等,给案件的办理指明了方向和目标,为案件顺利查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第一现场,公安人员发挥了控制现场及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作用,执法人员分组分工合作控制好每个现场,尽最大可能压缩了当事人的反应时间和处理空间,为取得现场第一手证据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积极作为,克服困难深入查办案件。本案违法行为隐蔽,当事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啤酒特许经营、啤酒试生产为掩护,对自己生产的啤酒进行销售。取证难度大,所有的台账及销售记录均无法直接认定其自己生产啤酒并进行销售的行为。直接证据较少,仅有少部分用分装的方式生产销售袋装啤酒的证据,给案件办理工作增加了较大的难度。但执法人员不畏艰难,及时调整办案策略,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利影响,分赴山东、福建调查,从外围收集证据,为案件的顺利办理赢得了先机。

(三)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执法有温度。鉴于当事人于案发前向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申报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且生产的啤酒经检验合格,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疫情期间应扶持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积极推动复工复产的政策,同时为了支持年轻人创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后,指导该公司依法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恢复生产经营。

案例四:河南舞阳县民康医药有限公司**五十七分店销售劣药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日,河南省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舞阳县民康医药有限公司五十七分店进行药品经营许可证更换验收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药品“广健”牌藿胆丸(9瓶)已超过有效期。该店设置有不合格药品箱,位于进店东侧药品阴凉柜南边,但该药未放置在不合格药品箱内,而是放置在店内进门西侧OTC丸剂类货架前桌子内。放置位置既未标注“已过期”之类警示语,又不能提供该过期药品的不合格药品记录台账,计算机系统陈列检查记录中也未显示该过期药品的记录。该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舞阳县民康医药有限公司五十七分店于2018年2月3日从周口市天久康药业有限公司以单价1.70元/瓶的价格购进广州粤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OTC类药品“广健”牌藿胆丸20瓶,并以每瓶1.8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该药品外包装上标识的内容为:广健,OTC,藿胆丸,生产厂家:广州粤华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71001,生产日期:20171012,有效期至201909,固体药用塑料瓶(高密度聚乙烯)包装,每瓶装36克。

2020年1月3日,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该店依法进行检查,在该店经营使用的计算机内未发现对药品“广健”牌藿胆丸的购进、销售、陈列检查、过期药品以及近效期药品情况的记录。在该店的卫生检查记录表和陈列药品质量检查汇总记录中也未发现药品“广健”牌藿胆丸的相关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关于药品“广健”牌藿胆丸供货方周口市天久康药业有限公司的销售(复核)清单、资质文件等。经过对该店相关负责人的调查,证实该店未对药品“广健”牌藿胆丸的销售情况进行记录。

2020年1月14日,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所扣押的药品“广健”牌藿胆丸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四部的要求。

二、处理结果

2020年4月16日,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终结,认为舞阳县民康医药有限公司五十七分店销售劣药“广健”牌藿胆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属销售劣药行为。鉴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劣药经营额较小,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且能够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截至案发,未接到患者使用上述药品藿胆丸后有不良反应的投诉,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广健”藿胆丸9瓶的决定。

三、典型意义

药品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殊商品,药品零售企业是患者购进药品的终端,对过期药品的及时确认、记录和处理必须严格管理,防止过期药品出售后可能发生贻误病情、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加重病情,直至危害生命,给患者带来不应有的痛苦和损失的危害。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药劣药是市场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打击制售假药劣药必须瞄准重点,注重找案源、定证据、办铁案。此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中相关监管和执法部门积极配合,及时上报案源信息,迅速反应,第一时间固定当事人违法的证据材料和证人证言,有效地破解了市场监管部门在打击制售假药劣药过程中证据难以固定,销售环节不易确定的困局。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制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为遏制制售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放心用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案例五:江苏苏州皙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发布虚假广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4日,潘某某、吴某某、赵某等多人向药监部门举报称:江苏省苏州皙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存在未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虚假宣传等多项违法行为。

接报后,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情况进行了初步核实,经审批,2019年10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调查涉案化妆品生产企业,询问全国各地多名涉案化妆品的经销商等,于2020年8月完成案件调查。经查,认定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1.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2.当事人经营冒用山东朱氏药业集团公司厂名、厂址的美颜霜,共查实两个批次,合计2506盒,货值金额为348,334元;3.当事人经营美颜霜的过程中发布虚假广告:宣称其产品为“CCTV央视合作伙伴品牌”以及“一瓶解决肌肤10大问题——暗黄、粗糙、痘痘、痘印、湿疹、玫瑰糠疹、色斑、激素脸过敏、毛孔粗大、肤色暗沉”等,以上内容均存在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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