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当代的开放性政策,使得土地早已不是农民的唯一生活来源,但毫无疑问,土地仍是大部分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其生存之根本。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要经哪里批准?
云南昭通专业律师张宏图讲解: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以下土地需要经国务院批准:
第一,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一般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如果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1公顷等于15亩,约相当于1万平方米,三十五公顷土地相当于525亩,35万平方米。如果征收耕地,面积超过这个标准的,就需要报国务院批准。为了确保耕地红线不突破,我国对耕地面积进行了严格控制。征收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均需国务院批准。
第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农村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也就是说,当征收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超过七十公顷时,也是需要国务院批准的。
我国实施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对于关系到粮食生产安全的基本农田及较大数量的耕地、其他土地,国务院保留了征收审批权。同时,对保留审批权以外的土地,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也要报国务院备案。若当地政府对国务院审批权范围内的土地,在没有国务院审批的情况下就进行强征,属于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应当积极地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在实践中,也确实出现过地方政府为了规避国务院的审批,将土地分批进行征收的情况。政府的这种分批征收的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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