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规 > 司法解释库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法帮网 时间:2021-02-19 16:36来源: 作者:法帮网 点击:
为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健全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特作如下决定: 一、设立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 二、上海金融

 为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健全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特作如下决定:

    一、设立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

    二、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上海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上海金融法院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上海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四、上海金融法院院长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上海金融法院院长提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五、本决定自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无需注册,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标题
咨询内容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推荐律师
 阅读排行榜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