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损害赔偿律师:宫卫超
损害赔偿责任具备哪些条件?
法帮网友咨询:
损害赔偿责任具备哪些条件?
河北邯郸损害赔偿律师:宫卫超解答:
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必须具备的要件有:
(一)须有违约行为。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履行不能、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及迟延受领等诸种违约形态。
(二)须受害人有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金责任不同,违约金责任不以损失发生为要件,但受害人必须有损失,违约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须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囚果关系。违约人仅对由于自己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人没有免责事由。违约人有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时,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河北邯郸损害赔偿律师:宫卫超补充: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宫卫超律师, 2010年11月开始在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执业,2016年—2020年担任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魏县分所负责人,现系河北浩博律师事务合伙人、在执业期间连续多年被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评为“优秀律师”,“浩博之星”称号,多次应邯郸广播电台旅游频道邀请,现场直播方式讲解旅游法律知识,现场解答旅游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擅长刑事诉讼、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等,现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坚持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勤恳的做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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